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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学院印刷厂印刷资料、制作物品等工作的规定
2010-05-12 19:59   审核人:

关于在学院印刷厂印刷资料、制作物品等工作的

规 定

教学各单位:

为科学管理,节约开支,对在印刷厂印刷资料、制作物品等工作规定如下:

因工作需要在印刷厂进行打印、复印、印刷、装订材料及制作条幅、标语等事项,必须经教务处同意并填写在学院印刷厂印刷资料、制作物品审批单,批准后才能到印刷厂办理。教务处在印刷厂印刷资料、制作物品等事项的,各分管副处长审批,其它由教务处处长审批;数额较大且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由处长审批。凡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到印刷厂印刷者,教务处一律不予结账。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2009年12月19日

附:在学院印刷厂印刷资料、制作物品审批单

在学院印刷厂印刷资料、制作物品审批单

申请项目

任务名称

规格要求

复印

打印

装订

横幅

排版

其它

数量

经办人

日期

审批人

日期

在学院印刷厂印刷资料、制作物品审批单

申请项目

任务名称

规格要求

复印

打印

装订

横幅

排版

其它

数量

经办人

日期

审批人

日期

上一条:2007年平职学院院级精品课程评审验收办法
下一条:2007年平职学院教学改革课程认定及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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